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简介
一 成立宗旨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二级机构,于2018年9月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批准成立。是在协会领导下对婚姻与家庭矛盾纠纷、亲子教育、科普宣传、公益讲座进行理论研究与实务指导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其宗旨是:传播科学的婚姻、家庭教育理念、科普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家庭幸福指数与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二 专委会任务:
1.定期开展公益讲座,从“健康恋爱”、“婚姻经营”、“婚恋法律知识”、“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沟通指南”等诸多方面进行婚姻家庭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
2.普及和弘扬婚姻与家庭理念,开展婚姻与家庭公益行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特殊行业和群体,助力健康中国、幸福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推动婚姻与家庭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加强组织建设,持续吸纳专业成员加入,建立婚姻与家庭专业师资库,开发婚姻与家庭专业人员注册系统,规范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同时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为婚姻与家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号召业内心理咨询师、婚恋指导师、婚姻家庭调解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人士加入专委会,提高专委会影响力,最终达到倡导健康婚恋,认真经营婚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目的。
5.针对专业人群(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调解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工、民政系统干部等专业助人者),举办婚姻家庭相关专业培训,重视人才培养,扩大婚姻与家庭服务领域专业人才队伍,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婚姻与家庭相关服务,从而把婚姻与家庭委员会专业、积极的一面带给社会。
6.适时发起慈善事业,为婚姻与家庭服务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
7.规范完善相关专业培训及考试认证体系,开展学术成果评价和专业技术资质的考核评审。
8.承办上级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会员资格、责任与架构
1.按照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相关管理规定吸收会员。
2.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2.1.从事、关心和支持婚姻与家庭推广、教学、科研的团体或个人;
2.2.自愿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2.3.遵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本委员会管理办法。
3.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3.1.提交入会申请书;
3.2.经委员会审查通过、会员部批准,即为会员;
3.3.批准入会后,发给会员单位和个人证书或牌匾。
4.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4.1.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4.3.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4.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6.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5.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5.1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5.2.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5.3.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5.4.按规定缴纳会费;
5.5.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四 委员资格、责任与架构
1.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申请程序
1.1.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
1.2.至少由两名常务委员推荐
1.3.委员需经过会员大会2/3人投票同意后方可担任。
2.委员会职权:
2.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4.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及常务委员;
2.5.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6.决定会员单位和会员的除名;
2.7.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2.8.审批本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事项;
2.9.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2.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 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4.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由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5.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6.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7.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聘请名誉主任、专家委员若干、顾问委员若干;主任、执行主任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任命;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7.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7.2.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7.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7.4.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5.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8.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考核后进行公示,任期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两届;
9.本专业委员会当选主任、副主任、超过规定任职最高年龄(70周岁)和任期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10.本专业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宣传处、学术处、培训处、项目处、公益处、会员处、专项基金等部门,根据需要可设定若干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11.本专业委员会内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唯一的专业技术指导、评定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12.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2.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12.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12.3.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13.本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3.1.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13.2.协调各内设部门之间的工作;
13.3.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报常务委员会审定;
13.4.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收入中解决;
13.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4.本专业委员会本届卸任主任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主任。
15.本专业委员会设名誉委员或咨询顾问和名誉委员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委员、常务委员者,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委员;
16.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17.本专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绿地启航国际南区2号楼705
联系电话:010-88363036 1371661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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