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基地注册标准

1.1继续教育机构申请条件

(1)须开展婚姻家庭领域调解教学、培训、督导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2)拥有 1 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督导师、2 名(含) 以上专职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

(3)拥有 1 间(含)以上不小于50 平米的培训教室。

(4)拥有录音、录像、投影等教学设备。

(5)拥有规范的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2、继续教育机构审定办法

2.1申请机构向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牌。

2.3继续教育机构认定有效期为 2 年,到期后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为优秀者,下一个有效期为 2 年;评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2.4继续教育机构若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伦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机构的处理。

3.继续教育内容

3.1课程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基础项目、应用项目。

3.2课程体系主要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设定。其中“应用项目”、“综合项目”、“社会实践”亦可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认证的继续教育机构申请,经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审批形成。

3.3具体课程体系中的内容对学员而言会设有“必修”、“指定选修”和“自由选修”之分。

3.4学分与学时计算方法:8学时为 1 学分,每天 8 学时,全天学习超过 8 学时亦按 8 学时计算。

4.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考核与管理

4.1继续教育项目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培训方案申请,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备案,方得以实施。培训方案须有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婚姻家庭调解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 2 名教师为有效注册登记的婚姻家庭调解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或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个别认定。

4.2继续教育项目应包括明确的培训目的、培训大纲、学时、培训流程、教材和教学方式、培训师资及受训者准入的要求等。

4.3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师资原则上应由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或注册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组成,并经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核准备案。

4.4临时而重大的国际会议或高水平国际培训经申请审核通过也可列入继续教育项目。

4.5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学员学习结束应有考核并将成绩计入学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