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调解伦理守则(1.0版)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调解伦理守则(1.0版)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职业工作规范,是在参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以下简称为《守则》)。       

制定本《守则》旨在揭示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服务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本《守则》亦作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专业伦理规范以及专委员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则

善行: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保持其服务工作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专业相关的工作及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 专业关系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公平公正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 不得因年龄、 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1.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 促进其福祉;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预见,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 或将伤害最小化;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 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1.4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以收受实物、接受宴请、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 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1.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要以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出发点,同时要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 及其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 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 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1.6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清楚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 不得利用其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要清楚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 尽可能避免与后者发生多重关系。

1.8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 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 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 并终止专业关系。

1.9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关系后至少3年内, 不得与其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 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3年后如果发展此类关系, 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 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 同时要有可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 可能伤害后者,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例如, 因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与朋友和亲人建立专业关系。

1.11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随意中断已开始的咨询和调解工作。因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等不能履行服务时, 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 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工作。

1.1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 或不适合与后者维持专业关系时, 应与督导或同行讨论后, 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 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 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1.13 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中无法获益,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终止该专业关系。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相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 或其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可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4 本专业领域内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开始服务时, 如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 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与相关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 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1.16 在机构中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的专业人员未经机构允许, 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个人咨询和调解的服务对象。

1.17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1.18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自己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2 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 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专业资质。

2.1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 明确介绍收费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和调解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2.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知晓, 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事项:

(1)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及方法;

(2)专业服务的作用;

(3)专业服务的目标;

(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

(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

(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7)婚姻家庭测量与评估的意义, 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 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职业要求。

2.4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其同意后, 联系其他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沟通, 以更好地为其服务。

2.5 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才能对咨询和调解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3 隐私权和保密性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 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受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 专业服务开始时,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 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虐待以及其他伤害行为;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 遇到 3.2(1)和(2)的情况,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近亲属、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遇到 3.2(3)的情况,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 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 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 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

3.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案例, 应隐去可能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 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 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3.7 如果由团队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服务, 应在团队内部确立保密原则, 只有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受到保护时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4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以关爱和促进夫妻双方、家庭成员间互相了解、理解、由衷互相补偿、和解、修复关系为核心)的态度开展评估、彼此单独同理心倾听、引导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促进自身心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4.1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能力,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4.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4.3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参加专业培训,了解专业工作领域的新知识及新进展,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4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身心健康问题伤害服务对象的可能性,必要时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或者限制、中断、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4.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工作中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部门。

4.6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为社会提供部分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5婚姻家庭测量与评估

婚姻家庭测量与评估可以做调解工作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正确理解、把握婚姻家庭测量与评估手段在调解服务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实际需要,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1测量与评估旨在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其使用不应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滥用婚姻家庭测量或评估。

5.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在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后,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

5.3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根据测量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已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非必要不做测量。如有必要做,若无可靠信度、效度数据需要说明测量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

5.4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和获得测量与评估结果的权利,在测量或评估后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避免后者误解。

5.5 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授权,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测量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5.6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维护测量材料(测量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量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不应公开的内容。

 

6教学、培训和督导

有能力和资质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努力发展有意义、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旨在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成长和发展、教学、培训以及督导工作,应以标准组专业内容和能力目标为最低依据。

6.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持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比较并发展自己的理论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且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者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熟练掌握专业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遵守伦理规范和承担专业伦理责任,不得损害他人和组织、社会利益。

6.5 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设置和计划课程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或培训目标。

6.6 承担教学任务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 担任培训任务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进行相关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瞒。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为该项目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6.8 担任督导任务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的处理方法。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以保障专业服务水准。考评时,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实事求是,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适当关注其不足,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其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 承担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设定清楚、适当、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不得与被督导者卷入其它不适合的利益关系。

6.11 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清楚认识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关系中的优势,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明确告知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冲突调解者的资质;他们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后者的信息,应事先征得其同意。

6.13 承担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对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调解过程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伦理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7 研究和发表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以科学的态度研究并增进对专业领域相关现象的了解, 为改善专业领域做贡献。以人类为被试的科学研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7.1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研究工作若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 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负责被试的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损害其权益, 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若研究需得到相关机构审批,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7.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的研究应征求被试知情同意; 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 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 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保护措施, 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

7.3 被试参与研究, 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的权利, 并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 而且在适当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调解干预或处置。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对照组时, 需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

7.4 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

(1)有理由认为不会给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正常①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②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未使被试触犯法律、未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且隐私权得到保护;③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相关因素研究,不会危机被试的职业,且其隐私得到保护。

(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研究结果必要、且无其他方法代替。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适当说明。

7.6 禁止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和当前被试通过面对面或任何媒介发展涉及性或亲密关系的沟通和交往。

7.7 撰写研究报告时,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客观地说明和讨论研究设计、过程、结果及局限性, 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 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 并声明利益冲突; 如果发现已发表研究有重大错误, 应更正、撤销、勘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公开纠正。

7.8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对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其书面授权),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7.9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发表论著时不得剽窃他人成果, 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应按照学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注明原著者及资料来源。

7.10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科研、写作若采用婚姻家庭调解案例,应确保隐匿可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涉及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案例报告, 应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11 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情况下再次投稿; 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

7.12 研究工作由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与同行一起完成时, 著述应以适当方式注明全部作者、有特殊贡献者,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或出版。论著主要内容源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 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13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审阅学术报告、文稿、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 并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


 8 远程专业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 使其了解远程专业工作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选择是否在接受专业服务时使用网络/电话咨询。远程工作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考虑相关议题, 并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8.1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通过网络/电话提供专业服务时, 除了常规知情同意外, 还需要帮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远程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时差和联系信息;

(2)远程专业工作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 

(3)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处理方案;

(4)无法联系到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时的应急程序。

8.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电子记录和远程服务过程在网络传输中保密的局限性, 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相关人员(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和咨询过程。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例如设置用户开机密码、网站密码、咨询记录文档密码等)以保证信息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8.3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远程工作时须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 也需确认双方具体地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信息, 以确保后者出现危机状况时可有效采取保护措施。

8.4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通过网络/电话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互动并提供专业服务时, 应全程验证后者真实身份, 确保对方是与自己达成协议的对象。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提供专业资质和专业认证机构的电子链接, 并确认电子链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

8.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明白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与后者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婚姻家庭调解人员认为远程专业工作无效时,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考虑采用面对面服务形式。如果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无法提供面对面服务, 应帮助对方转介或建议家属、寻求专业服务者联系合法的机构和专业服务人员。

 9 媒体沟通与合作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和自媒体从事专业活动, 或以专业身份开展(讲座、演示、访谈、问答等)调解服务, 与媒体相关人员合作与沟通需要遵守下列伦理规范:

9.1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与媒体充分沟通, 确认合作方了解婚姻家庭调解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 承担社会责任。

9.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在专业胜任力范围内, 根据自己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 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9.3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如与媒体长期合作, 应特别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与合作方签署包含伦理款项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目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等。

9.4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与拟合作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个人隐私商讨保密事宜, 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并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 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自我暴露、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9.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通过(电台、电视、出版物、网络等)公众媒体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 应尊重事实, 基于专业文献和实践发表言论。其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误导 大众。

9.6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接受采访时应要求媒体如实报道,文章发表前应经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本人审核确认。如发现媒体发布与自己个人或单位相关的错误、虚假、欺诈和欺骗的信息, 或其报道断章取义,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媒体予以澄清、纠正、致歉, 以维护专业声誉、保障受众利益。

 

10 伦理问题处理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在日常专业工作中践行专业伦理规范, 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 与相关人员直接而开放地沟通, 必要时向督导及同行寻求建议或帮助。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伦理组, 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 接受伦理投诉, 并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案例。

10.1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伦理守则, 缺乏相关知识、误解伦理条款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10.2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一旦觉察自己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有误解, 应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10.3 若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有冲突,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符合专业伦理, 并努力解决冲突。如这种冲突无法解决,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以法律、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10.4 如果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需澄清矛盾的实质, 表明自己有按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坚持伦理规范并合理解决本协会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10.5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 应规劝; 规劝无效则通过适当渠道反映问题。如其违反伦理行为非常明显, 且已造成严重危害, 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解决途径,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当向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伦理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 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 维护行业声誉。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如不能确定某种情形或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 可向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注册伦理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10.6 婚姻家庭调解人员有责任配合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注册伦理组调查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并采取行动。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应了解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申诉程序和规定。

10.7 伦理投诉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伦理守则、相关法律、规章为准则。

10.8 违反伦理守则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严重警告, 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 16 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注册伦理组指定的惩戒性任务;

(3)暂停注册资格, 暂停期间被投诉者不能使用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的身份工作, 同时暂停其相关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晋升申请等), 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注册伦理组指定的惩戒性任务,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本协会向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注册伦理组评估讨论后, 取消暂停使用注册资格的决定, 恢复其注册资格;

(4)永久除名, 取消注册资格后,由本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的注册伦理组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申请, 并保留向相关部门通报的权利。

10.9 反对以不公正态度或报复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10.10 对于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家庭暴力、酗酒、吸毒、失信人员、以及违法,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伦理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若具备胜任工作条件后,并向注册工作组提出申请,考核通过后,可以继续从事相应工作;若不具备胜任从事相应工作,注册工作组取消资格。

10.11 对不服从伦理的违规者,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伦理组向注册工作组反映情况,并由注册工作组有权收回资格证书、聘书、以及各项签署的相关文件。

10.12 在有效期内或到期的证书,若需要更新换代,持证人将原有证件交回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工作组,并接受伦理培训后,通过考核后,颁发新证。

 

参考文件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注册系统伦理工作组

2022年01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