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机构注册标准


1.督导工作站申请条件

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督导工作站:

(1)具有 1 名(含)以上的注册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1 名(含)以上的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2 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

(2)具有 1 名注册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和 4 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

1.2督导工作站可在属地挂靠某一个与婚姻家庭领域、心理领域、社工领域等相关的学术组织或服务机构,但是须保持督导工作专业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督导工作站审定办法

2.1申请机构向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在官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授牌。

2.3督导工作站认定有效期为 2 年,到期后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为优秀者,下一个有效期为 2 年;评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2.4督导工作站若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伦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机构的处理。

3.督导工作内容

3.1对申请或已获得注册婚姻家庭调解辅导员、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注册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的专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职业胜任力、职业发展和健康状况等给予评估和指导。

3.2对申请注册婚姻家庭调解辅导员、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的专业人员提供督导,包括指导实习、深化婚姻家庭调解、伦理讲授、督导评估等。

3.3对已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提供督导,包括深化婚姻家庭调解、伦理讲授、督导评估等。

3.4参与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的注册认定、重新认定等工作。

4.督导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4.1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各省督导工作站的布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地方督导工作站开展工作,并对督导工作站及负责人和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等进行审核。

4.2各督导工作站制定和执行具体督导工作方案,并协调与监管。

4.3督导结束时,被督导者需完成总结材料。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导者出具书面意见,报督导工作站。督导工作站核实后,颁发督导证明。督导证明为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调解培训师、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注册认定的必要证明。

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工作组在官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督导工作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