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

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2.0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依据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要积极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效提高群众营造幸福婚姻、建设美满家庭的能力。

根据我国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服务的社会需求与提升专业助人者服务能力及规范管理的需要,为大力促进全社会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领域工作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行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行业诚信与价值服务,有效提升幸福中国指数。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姻家庭专委会)基于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使命,制定《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2.0版》(以下简称《标准》),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担负引领全国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工作从业者的能力提升与管理任务。

 

一、注册标准工作概述

1、定义

(1)本《标准》是根据民法典、人民调解法和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多部委关于婚姻家庭领域指导意见,并在广泛征集婚姻家庭工作领域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注册标准系统

(2)本《标准》中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指以咨询、调解、疏导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达到本《标准》注册条件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有效注册登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非营利机构、私人专业机构。

(3)本《标准》中婚姻家庭调解师:指掌握婚姻家庭调解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以及家庭教育学等相关知识,接受过基本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婚姻家庭调解工作,且达到一定的专业性、服务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婚姻家庭胜任调解师和资深调解师两级。

(4)本《标准》中婚姻家庭咨询师:指掌握婚姻家庭咨询的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婚姻家庭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工作,且达到一定的专业性、服务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婚姻家庭胜任咨询师和资深咨询师两级。

(5)本《标准》中婚姻家庭培训师:指掌握婚姻家庭咨询调解的相关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并能结合实际要求,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制定实施婚姻家庭调解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和教学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婚姻家庭胜任培训师和资深培训师两级。

(6)本《标准》中婚姻家庭督导师:指从事婚姻家庭咨询调解方面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的培养工作,在婚姻家庭调解领域中有着更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对调解师、咨询师、培训师均以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为核心技术,能激发潜能实现个体专业提升的效果的高资历专业技术人员。

(7)本《标准》对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人员的具体界定依赖于申请者在婚姻家庭领域所接受的类型方案名称和性质;无法据此界定时,由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依据相关注册细则予以界定。

2、目的

本《标准》旨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不断完善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工作领域的管理体制,规范从事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者的行为,培养具备专业胜任力的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多层次专业人员,促进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工作有效、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围绕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的服务价值,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与相关企业间的合作,推动跨地域的专业人员交流,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路径,持续为目标需求者提供卓有成效的高品质调解与咨询服务,满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咨询的不同需求并使其获得最佳体验。

3、原则

(1)非营利性原则

(2)质量控制原则

(3)自愿平等原则

(4)公平公正原则

(5)中立保密原则

4、注册管理

(1)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依据本《标准》,接受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并实施审核、注册登记流程。

(2)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成员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注册标准工作组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伦理监督组、继续教育工作组、综合事务工作组等。

(3)注册会的大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伦理监督组、继续教育工作组、综合事务工作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制定。

5、组织结构

(1)婚姻与家庭专委会以注册管理为抓手,实施婚姻家庭领域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提升实施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从业指导,以注册管理为水平评估和动态管理的主要手段,实施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

(2)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负责指导标准制定工作组、伦理监督组、继续教育工作组、综合事务工作组。标准制定工作组协助实施标准顶层设计、专业建设和技术标准审定;伦理监督组负责制定伦理规范和伦理实践情况的监督审查等业务;继续教育工作组负责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改及新增培训项目审核等;综合事务工作组负责组织注册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设立机构管理、办公室等;其中机构管理工作组负责机构条件及其设立、审批和管理,以及师资资格审定和管理等业务;办公室负责申报注册材料初步审定、组织专家审核,日常事务和档案建设等。

(3)建立胜任和资深的“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家庭培训师”准入细则、“婚姻家庭督导师”准入细则,以及以“注册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实习机构”和“注册督导机构”为主要保障措施的专业人员水平评估、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等体系。将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人员的评估结果适时在官网上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

6、范围

本《标准》包括,如下:

a.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继续教育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b.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实习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c.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督导机构)注册登记标准;

d.婚姻家庭胜任调解师注册登记标准;

e.婚姻家庭资深调解师注册登记标准;

f.婚姻家庭胜任咨询师注册登记标准;

g.婚姻家庭资深咨询师注册登记标准;

h.婚姻家庭胜任培训师注册登记标准;

i.婚姻家庭资深培训师注册登记标准;

j.婚姻家庭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

7、期限

注册专业机构(实习机构、督导机构)的有效期为3-5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继续教育机构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具体认定。机构与个人的重新注册登记办法由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本《标准》具体制定。

8、其他

(1)本《标准》的实施须经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全体注册成员的意见,并由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委员会委员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2)本《标准》的修改须由注册标准工作委员会委员提议,经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民主表决程序通过后,方可修改。

(3)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委员会授予有效注册的机构和个人统一、明确、规范的相应头衔、标识,相关注册机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和注册专业人员须在相关实践工作过程中通过必要途径让寻求专业服务者、学员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头衔和标识的意义。未经注册标准工作组批准认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4)本《标准》有关条文解释权归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委员会所有。

二、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机构注册标准登记准入细则

本《标准》的专业机构注册共设立继续教育机构注册标准登记,实习机构注册标准登记,督导机构注册标准登记三个准入细则。

1、继续教育机构注册标准登记

1.1继续教育机构申请条件

(1)须开展婚姻家庭领域调解与咨询教学、培训、督导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2)拥有1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1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1名(含)以上专职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1名(含)以上专职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

(3)拥有1间(含)以上不小于50平米的培训教室。

(4)拥有录音、录像、投影等教学设备。

(5)拥有规范的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2、继续教育机构审定办法

2.1申请机构向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牌。

2.3继续教育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为优秀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2.4继续教育机构若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伦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机构的处理。

3.继续教育内容

3.1课程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基础项目、应用项目。

3.2课程体系主要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设定。其中“应用项目”、“综合项目”、“社会实践”亦可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认证的继续教育机构申请,经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审批形成。

3.3具体课程体系中的内容对学员而言会设有“必修”、“指定选修”和“自由选修”之分。

3.4学分与学时计算方法:8学时为1学分,每天8学时,全天学习超过8学时亦按8学时计算。

4.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考核与管理

4.1继续教育项目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提出,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培训方案申请,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备案,方得以实施。培训方案须有能够承担相应教学和培养任务,具备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教学、科研和实务胜任力的教学团队。其中至少2名教师为有效注册登记的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人员。若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培训师或婚姻家庭督导师个别认定。

4.2继续教育项目应包括明确的培训目的、培训大纲、学时、培训流程、教材和教学方式、培训师资及受训者准入的要求等。

4.3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师资原则上应由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或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组成,并经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核准备案。

4.4临时而重大的国际会议或高水平国际培训经申请审核通过也可列入继续教育项目。

4.5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学员学习结束应有考核并将成绩计入学员档案。

(二)实习机构注册标准登记

1.实习机构申请条件

1.1实习机构应具备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的婚姻家庭调解工作站(室)、或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站(室)、婚姻家庭咨询工作站(室)资质,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1名(含)、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1名(含)、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1名、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1名以上,以及详细的实习制度、方案及流程。

1.2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实习机构应具备不小于50平米(含)以上的工作办公室。

2.实习机构审定办法

2.1申请机构、审定办法同继续教育机构。

2.2若继续教育机构同时具备实习机构申请条件,也可一并申请和审定。

3.实习内容

3.1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实践:通过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观摩、讨论、督导等形式了解婚姻家庭调解在广泛社会应用领域中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2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总结:通过实习掌握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带领、教学、培训等实施计划、总结反馈、实习报告撰写等内容。

4.实习的考核与管理

实习机构应对学员予以考核评定,成绩计入学员档案,并出具证明。主要包括实习主要内容、服务人数、时长、接受督导情况、综合评价等。

(三)督导机构注册标准登记

1.督导工作站申请条件

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督导工作站:

(1)具有1名(含)以上的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1名(含)以上的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1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1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

(2)具有1名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2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2名(含)以上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

1.2督导工作站可在属地挂靠某一个与婚姻家庭领域、心理领域、社工领域等相关的学术组织或服务机构,但是须保持督导工作专业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督导工作站审定办法

2.1申请机构向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对考核合格者予以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授牌。

2.3督导工作站认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为优秀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2.4督导工作站若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伦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机构的处理。

3.督导工作内容

3.1对申请或已获得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专业人员的职业伦理、职业胜任力、职业发展和健康状况等给予评估和指导。

3.2对申请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的专业人员提供督导,包括指导实习、深化婚姻家庭调解、伦理讲授、督导评估等。

3.3对已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家庭培训师提供督导,包括深化婚姻家庭调解、咨询、伦理讲授、督导评估等。

3.4参与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婚姻家庭督导师的注册认定、重新认定等工作。

4.督导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4.1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各省督导工作站的布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地方督导工作站开展工作,并对督导工作站及负责人和婚姻家庭督导师等进行审核。

4.2各督导工作站制定和执行具体督导工作方案,并协调与监管。

4.3督导结束时,被督导者需完成总结材料。婚姻家庭督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导者出具书面意见,报督导工作站。督导工作站核实后,颁发督导证明。督导证明为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家庭培训师、婚姻家庭督导师注册认定的必要证明。

4.4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在官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督导工作站的信息。

 

三、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登记准入细则

本《标准》专业人员共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家庭培训师及婚姻家庭督导师四个类型,前三个类型又分为胜任、资深两个等级。


1、婚姻家庭调解师

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的申请者按胜任、资深两个等级进行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1.1胜任婚姻家庭调解师

(1)1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申请。

(3)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调解师课程(一个学时为40分钟,以下同);若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调解其他相关课程,则需要通过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一年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54小时。

(5)接受注册系统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5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15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1.2资深婚姻家庭调解师

(1)3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申请。

(2)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调解师课程;若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调解其他相关课程,则需要通过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两年内曾接受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5)过去连续两年内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108小时。

(6)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胜任调解师申请成为资深调解师的标准如下:

a.胜任调解师保持登记时间不少于2年;

b.在胜任调解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更新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c.在胜任调解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d.在胜任调解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108小时;

f.在胜任调解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30小时。

1.3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基础知识、应用技能、伦理培训、继续教育与社会实践相关证明材料。由1-2名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培训师或督导师推荐,经注册标准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婚姻家庭胜任/资深调解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调解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的须满注册调解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标准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婚姻家庭调解师资格。


2、婚姻家庭咨询师

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申请者按胜任、资深两个等级进行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2.1胜任婚姻家庭咨询师

(1)1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申请。

(2)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咨询师课程;若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咨询其他相关课程,则需要通过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一年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54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5)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15小时,或个体督导不少于15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2.2资深婚姻家庭咨询师

(1)3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申请。

(2)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咨询师课程;若接受并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婚姻家庭咨询其他相关课程,则需要通过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两年内曾接受婚姻家庭调解与咨询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5)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108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6)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胜任咨询师申请成为资深咨询师的标准如下:

a.胜任咨询师保持登记时间不少于2年;

b.在胜任咨询师保持登记有效期2年内,更新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c.在胜任咨询师保持登记有效期2年内,接受并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d.在胜任咨询师保持登记有效期2年内,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108个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e.在胜任咨询师保持登记有效期2年内,接受注册系统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30小时。

2.3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基础知识、应用技能、伦理培训、继续教育与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相关证明材料。由2名婚姻家庭培训师或督导师推荐,经注册标准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婚姻家庭胜任/资深咨询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须满注册调解师、注册咨询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调解师、注册咨询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标准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3、婚姻家庭培训师

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的申请者按胜任、资深两个等级进行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完成培训要求:

3.1胜任婚姻家庭培训师

(1)具备资深调解师、资深咨询师资格可申请。

(2)接受并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婚姻家庭培训师课程;若接受并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婚姻家庭培训其他相关课程,则需要通过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两年内曾接受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5)过去连续两年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240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6)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资深调解师申请成为胜任培训师的标准如下:

a.资深调解师保持登记时间不少于2个有效注册期;

b.在资深调解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更新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c.在资深调解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接受并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婚姻家庭培训师基础课程;

d.在资深调解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接受并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e.在资深调解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240个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f.在资深调解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30小时。

(8)资深咨询师申请成为胜任培训师的标准如下:

a.资深咨询师保持登记时间不少于2个有效注册期;

b.在资深咨询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更新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c.在资深咨询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接受并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婚姻家庭培训师基础课程;

d.在资深咨询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接受并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学时;

e.在资深咨询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240个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f.在资深咨询师保持登记2个有效注册期内,每个有效注册期内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30小时。

3.2资深婚姻家庭培训师

(1)完成婚姻家庭培训师团督30小时,或者个督30小时可申请。

(2)接受并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婚姻家庭培训师课程;若接受并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婚姻家庭培训其他相关课程,则需要通过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两年内曾接受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64学时。

(5)过去连续两年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360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综合项目。

(6)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胜任培训师申请成为资深培训师的标准如下:

a.胜任培训师保持登记时间不少于2年;

b.在胜任培训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更新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c.在胜任培训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接受并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64学时;

d.在胜任培训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完成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360个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综合项目;

e.在胜任培训师保持登记有效期内,接受注册婚姻家庭调解督导师的团体督导不少于30小时或个人督导不少于30小时。

3.3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基础知识、应用技能、伦理培训、继续教育与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相关证明材料。由1-2名婚姻家庭培训师或督导师推荐,经注册标准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婚姻家庭胜任/资深培训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培训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注册培训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标准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婚姻家庭培训师资格。


4、婚姻家庭督导师

4.1满足条件

(1)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资深调解师/资深咨询师资格可申请。

(2)接受并完成不少于80学时的婚姻家庭督导师基础课程。

(3)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且在注册期内完成伦理培训不少于8学时。

(4)过去两年内曾接受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64学时。

(5)过去两年的社会实践数不少于60小时,或其它注册标准工作组认可的综合项目。

(6)接受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的与课程督导同步的教学督导。若接受非注册系统的督导师或来自其他地区的督导师的督导,则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4.2考核审定方式

首次注册登记:提供基础知识、应用技能、伦理培训、继续教育与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相关证明材料。由2名注册婚姻家庭督导师推荐,经注册标准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并网上公示后无疑义,即可成为婚姻家庭督导师。

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标准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注册督导师的申请条件,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保持注册登记:注册督导师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由注册标准工作组根据其在注册期内接受与完成的伦理培训、继续教育、社会实践以及督导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条件另行公布),评审通过者,下一个有效期为2年;评审不合格者,提供说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后仍不合格者,取消注册督导师资格。

四、注册标准试点工作

1、2021年底之前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建立辐射全国的《标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兼有试验与示范的功能。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推广。

2、首批注册婚姻家庭调解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家庭培训师、婚姻家庭督导师及试点单位由婚姻与家庭专委会注册标准工作组提出,报婚姻家庭专委会审批备案。

本标准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

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

2023年12月16日

 

 

参考文件

Ø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Ø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师能力提升工程管理办法